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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没有杀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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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5:0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年最后一天,湖南衡阳发生一起凶杀案。13岁少年罗峰锤杀父母,潜逃云南,随后在大理被抓。杀害父母前,村里人都知道罗峰是恶少年,平时不服管教,殴打弱智母亲,还常偷家里的钱,屡犯校规,为此还转了学。弑杀双亲后,罗峰偷了父亲身份证买火车票,跑去大理,混迹网吧,两天之后才被抓获。



在这不久之前,湖南发生了另一起少年杀母案。沅江12岁少年吴某持刀将母亲杀死在家。杀人的原因,乃是他偷偷抽烟,被母亲发现责骂。吴某年纪不大,一向好勇斗狠,杀死母亲一共捅了二十余刀。杀人之后,接受审讯,他还冷血地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为什么不让我上学?」这句话引起一时轰动。



两宗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最大相同是年龄。罗峰13周岁,吴某12岁,都没达到刑法规定的「年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关押两天后,他们就被释放,再没后续措施。因为是未成年人,他们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担心他们将来生活受到影响。



这样的安排让许多人难以接受。难怪罗峰杀人潜逃后,警察布控抓捕,散发通辑令,网友们评论:抓回来做什么,重新给他安排上学吗?



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少见。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解决,没有统计数据,我们只能通过媒体报道知道一些案例。以下就是近几年媒体的相关报道。



2012年4月,湖南衡阳一名12岁男孩肖某持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肖某父母离异,由姑妈抚养管教。由于管教甚严,肖某心怀不满。案发当天,肖某先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随后将回家的姑姑捅死,偷窃一番潜逃。



2012年,12岁女生覃某因嫉妒同班同学周某长得漂亮,产生怨恨谋杀之心。他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趁其低头玩手机之际,将木凳砸向周某头部,随后用菜刀、啤酒瓶、美工刀等凶器杀害周某,并将周某肢解,并清理现场血迹。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一小学发生命案。52岁女教师李桂云被人杀害,手机和现金被抢走。凶手是分别为13岁、12岁和11岁的少年。他们趁周末学校无人,抢劫唯一住校的女教师,用棍棒殴打,堵塞其口鼻致其死亡,藏尸床底。作案之后,三人到镇上的网吧继续打游戏。



2015年12月,一名12岁女童用可乐兑毒鼠强,将两位女孩毒死。死者系姐妹,并是凶手的好朋友,因口角和「告状」,造成该女童挨家长打。这名女童怀恨在心,将两人毒杀。



2016年7月,广西岑溪一村民4岁、8岁的两女儿和7岁的儿子都被杀害,凶手为同村13岁男孩。凶手先哄骗三名小孩到附近山边,威逼他们讲出家中收藏钱财位置,并未成功。担心败露,凶手用刀和石头杀死3童,抛尸井中。作案之后,凶手还到三姐弟家中讨粥喝。



2016年9月,湖南常德11岁儿童熊某某到同社区7岁孩女童贝贝(化名)家玩耍。因玩耍过程中产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熊某某将贝贝掐死,将尸体拖至三楼,扔到邻居家二楼露台。案发之后,熊某某照常上学玩耍,表现无异常。



2016年11月,杭州一纺织厂宿舍发现命案。一名11岁男孩杀死一名7岁男孩。当警方找到凶手时,凶手正准备潜逃。杀人的起因是,7岁男孩指认凶手偷钱,招致报复。



这是近几年媒体有报道的未成年恶性杀人事件。这类犯罪事件很敏感,相信有一些案件未被报道。这些案件的结果令人沮丧。他们杀人不用偿命。至于低龄童的偷盗、抢劫、伤人,最后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更是多不胜举。



这世界注定有反社会的疯子,他们或是天性残忍、毫无共情能力,或者环境影响,心理变态。天生反社会人比例极低,很难防范。可有一些少年犯,他们是在评估利弊之后,才做出杀人的选择。他们会蓄谋,会隐匿证据,会反侦查,很多人知道法律规定。「14岁以下杀人不用判刑」,他们知道自己有护身符。



2018年底湖南两大杀亲案件,再次轰动全国。恶少年杀人以后,没有收容教养,没有进少管所,只由家长领回,就像他们在学校捣乱之后的结果。对一些网吧里素有恶习的少年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后果恶劣的「普法」。



我没任何指责当地执法机关的意思。事实上,他们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配套法规,政府收容教养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非常罕见。「领回家教育,重新安排上学」,这确实是通行的做法。



湖南两大杀亲案发生后,法律宽纵恶少年引起民众强烈不满。很多人提出,应当修改法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决不能让小畜生们逍遥法外。对于这样的民意,司法和律师界总是嗤之以鼻。他们认为,法律自有道理,不是什么犯罪都追究,再小的孩子犯罪也追究,还将法理和人道吗?法律让民意牵着鼻子走吧,这不是法律民粹吗?等等。



我不认为主流精英的法律视角一定正确。一些所谓「人道主义」「轻刑罚、重教育」的思想恰恰是对法律精神的玷污。我的主张是:支持降低甚至是废除刑事责任年龄,对儿童犯罪也进行责任鉴定。



法律的本义是追究责任,寻求正义。犯罪人主观(英美法系称「犯意」)一直都是最重要的考量。凶手对行为和结果的认识,对危害性的认识,本人恶意和危险性,这些都要考察。简单划一条线,低于14周岁无责任——这种判定方式恰恰是最粗暴武断,也有违法律精神。



想理解这点,可以看一个英国著名案例。这也是英国史上罪犯年龄最小的谋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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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5:05:29 | 只看该作者

1993年,2岁幼童詹姆斯·巴尔杰(James Bulger)在超市门口等待母亲时,被2名男孩诱拐,这2名男孩分别是威纳布尔斯(Jon Venables)和汤普森(Robert Thompson),都只有10岁。两人将巴尔杰诱骗到人烟稀少的公墓,对他残酷虐待。往脸和眼睛抹油漆、喂吃电池,性虐生殖器。巴尔杰遭两人虐待致死,两人为了灭证,把他的头埋到铁道碎石中,让火车将尸体碾成两半,伪装成意外事件。











英国被判刑入监年龄最小的罪犯,此案同时打破一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惯例,公开了罪犯相貌。







案件侦破后,舆论公愤。英国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明确规定,只是此前有惯例,7岁即可起诉。当两位10岁凶手站在被告席,还是引发争议。







辩护律师称:两人还是孩子啊,他们对所作所为,并没有正确的认识。要关注他们背后的心理和成长问题,而不是惩罚。这也是所有刑事责任年龄论者最常用的理由。







由于未成年人和隐私保护法,两被告的相貌一开始没被公开。欧洲人权委员会也表示关注,他们担心两少年犯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起谋杀审讯案,演变成对审判合理性的质疑,这让很多人感到愤怒。500名示威者集结法庭之外,高举受害人照片,要求重判。







公诉律师请出权威的儿童精神病专家作证,通过各种手段证明:两名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警方出示了长达20小时的问讯录音。证据显示,两名男孩知道在做恶,却不以为然。他们还有毁灭证据,阻碍侦查的企图。两人顺从律师的辩护策略,全程缄默,可见心智健全,内心冷酷,完全缺乏怜悯和忏悔心。







当庭法官称这是一桩「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两恶童被判8年监禁,民众抗议,最高法院接手此案,刑期增至10年,仍不能平息怒火。《太阳报》向内政部提交一份拥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要求严惩凶手,内政大臣又将两人刑期增至15年,这才完结。







此案在欧洲人权委员会干预下,两名恶童没有服满刑期,就提前出狱。这个结果多少让人沮丧,不过,英国法律对「犯罪责任」的追索,体现得淋漓尽致。不会因为你年纪小,就一定没有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在当时情况下,只要你知道什么是恶,知道在作恶,就需要承担责任。不一定是「一命抵一命」,就是要判定你有罪,给予你一定刑罚,而不是逍遥法外,让外界无可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做到:小孩子没有杀人的特权。







英国法律思想具有强大的输出力,他们此前殖民地大多继承了英国人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做法。这些地方大多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规定一个极低几乎没有儿童犯罪的年龄(比如5岁或7岁),再根据犯罪时状态,进行认定。如果顽劣无知,意外致人死亡,也许就不起诉;如果是故意杀人,凶残恶劣,一定追究到底。







现在全世界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最低的国家,大多都和英国有很深的渊源。人口超过1千万的国家和地区,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中国香港此前规定7岁,现在提升至10岁。美国35个州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这意嘻着,年龄再小的小孩子犯罪,检察官也有权起诉),有此规定的,最高也不超过10岁。











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美国各州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比英美法系国家高得多,普遍在12岁至14间。德国法系幅射的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都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岁。法国及其影响下的前非洲殖民地国家,基本为13岁。西班牙和葡萄牙定在16岁,实在是太高了,巴西则直接定在18岁,高得匪夷所思。







值得一提的是,地处不列颠北部的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他们大概是是受英国法影响,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8岁,堪称大陆法系的异类。中国和东欧国家受苏联法影响很大,规定的年龄为14岁,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







各国规定不同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出于人类心智差异、国情区别,而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越不关注刑事责任年龄,就要在具体案件里,进行特别论定。从个体角度入手,追究每个少年犯的当时状态。那些恶性少年犯越也不太可能脱罪。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规定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没有什么不传之秘。这不过是国家立法过程中的武断。本着各种理由为「14岁才能判刑」辩护,他们如何回答:为什么其他国家是12岁,有些国家是10岁?所谓「法律精神」,就是国家怎么规定,就该怎么听?







我主张,刑事责任年龄应大幅降低。少年犯该不该追究,具体案件会有具体的认定。这样有利于惩罚犯罪,实现正义。从社会治理角的角度,根据恶行判罪,远比看年龄靠谱得多。







2004年,不满13岁的赵某某强暴同村14岁的女孩,由于赵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仅由其法定监护人向被害人部分赔偿医药费,赵某某当庭被释放后,次日闯入女孩行凶报复,杀害女孩的母亲,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再次被释放;







2009年,未成年人黄某某、王某某因盗窃因为被某网吧保安员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拘留几日后被释放后,黄某某、王某某等3人驾驶面包车劫持保安15岁女儿,轮奸后对进行其他人格侮辱;







2010年,未满14周岁的韦某,曾于在广西掐死一名男孩,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再次作案,在广州杀害一名11岁女孩;







这个世界有纯粹的恶人。他们或是基因天性里有冷血无情的一面,或是社会环境使其心理扭曲,早早具有反社会的人格,这些人的犯罪恶行,就是是向外界显现出他们的危险性。这些都是要直面的现实。







法律不仅没有惩罚他们,也没将他们隔离,这会给其他人带来巨大的危险。法律放纵还给了他们明确的信号:反正没有人管,那就再干一票吧。类似案件的发生,已不是一起两起。这种错误的、危险的法律信号,已经造成很多悲剧,是时候关掉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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