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判例法在某些领域的彻底无能,必须予以各种补充。英美法系虽然又称为判例法系,但是发展到今天,其实判例法因素只占很小的部分,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无能,彻底的无能,大量领域和问题是判例法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的。首先,完全按照先例来判案非常僵化,并且案子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都是没有先例的,尤其是对合同和产权纠纷等领域,于是英国就搞出了衡平法。衡平法听起来简直令人不明觉厉,但说白了就是国王任命一个大法官,依照个案酌情处理,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但是总算弥补了判例法在产权纠纷方面的空白,并发展出强制履约、禁止令等一系列特色判决手段。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判例法和衡平法加起来也撑不住,还是得靠各级议会制定各种法案来进行规定和约束,于是不成文法的传统也成为了历史。再次,虽然有了林林总总的法案,但是太杂乱了,完全没法用嘛,于是美国人从1926年开始编法典,是的,你没看错,就是法典,而且这个法典的综合程度远超大陆法系,就叫《美利坚合众国法典》(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把乱七八糟的法案掰碎揉烂,再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原则,归类整理到一起,每年修订,每6年再版,不这样不行啊,不然想了解法律连查都不知道上哪里查。最后,如果说美国法典只是个便于查阅利用的汇编版伪法典,那深受法律破碎之苦的美国人其实也想编几本真法典,比如1952年制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再没有这个东西,跨州生意就没法进行啦。但这个法典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须等各州议会陆续通过采纳才行,幸亏大部分州明智地通过了这部法典,但美国人统一公司法的努力,却由于律师们的强力抵制和各州的恶性竞争,终归没有成功。综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判例法、不成文法等等相关概念绝不想很多人想象的那样高大上,其实他们就是不断补丁加补丁,甚至不得不求助于曾经嗤之以鼻的法典来救命,这套体系运行到今天,已经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