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冲律师 发表于 2016-10-27 15:16:27

【原创】独家解读巴啦啦小魔仙知名动漫形象案件

2016年4月28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在广州举办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经典报告会”,从案例的代表性、疑难性、影响力、专业性和新颖性五个方面最终评选出十大“2015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巴啦啦小魔仙著作权、商标侵权及其不正当竞争案”【(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49、50号】位列其中。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很荣幸在这和大家分享该案件的承办情况和就该案提供的法律解决方案。【案情简介】某房产开发商在楼盘营销活动宣传中,与广告公司一起筹办了以“巴啦啦小魔仙”为主题的舞台剧演出活动,演出人员依照《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影视作品中的知名“小魔仙”人物形象的着装、打扮进行模仿、cosplay,将《巴啦啦小魔仙之奇迹舞步》剧中的部分情景进行删节拼接并通过模仿原作品中的人物动作、表情现场演绎了出来。 【律师解读】对于此类型的侵权形式,同以往的侵权类型相比还是比较少见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针对房产开发商和广告公司的多种侵权行为,天尚娱乐法律师团队为该案设计了以“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的民事诉状,案件在诉讼立案中,应法院的要求,将“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拆分为两个案件即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天尚娱乐法律师设计的权利主张有:1、针对活动现场放置的指示牌、海报、舞台背景墙等宣传用品,在印刷制作中使用了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主张以《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2、针对活动现场组织涉及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展览活动,主张以《著作权法》第十条“(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即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3、针对活动现场中舞台剧的演出人员cosplay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的着装、打扮,主张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4、针对活动现场中舞台剧演出的内容通过将《巴啦啦小魔仙之奇迹舞步》剧中情景进行删节拼接,通过演出人员cosplay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的着装、打扮进行演出,主张侵犯了电影作品《巴啦啦小魔仙之奇迹舞步》的表演权。5、针对活动现场中舞台剧演出的内容中使用了音乐作品“主题曲—巴啦啦小魔仙”和“插曲—星座密码”,主张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6、针对以“巴啦啦小魔仙”为主题的舞台剧演出活动,并且在现场放置的指示牌、海报、舞台背景墙等宣传用品上也明确使用了“巴啦啦小魔仙”在第41类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电影制作;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游乐园;文娱活动(截止)】上注册的商标,主张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商标权。7、针对在活动宣传现场的指示牌、海报、舞台背景墙大量等宣传用品中大量使用印有“美琪”、“美雪”、“小蓝”、“小千”的动漫人物以及“巴啦啦小魔仙”等商标,并以演出大型梦幻舞台剧《巴啦啦小魔仙之甜心公主》的名义对外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现场的互动情况反映,一般公众已经误以为侵权舞台剧及现场的宣传作品均属于著作权人提供,房产开发商及广告公司恰是利用了《巴啦啦小魔仙》系列作品的市场影响力,从而达到扩大营销宣传的目的,增加非法收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之规定,主张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上述的诉讼主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予以了认定,从而也对于想要“搭便车”或“山寨”市场上较为知名的动漫品牌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给予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而关于舞台剧的演出人员cosplay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的着装、打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复制权中复制行为在本案中是一大思考点。本律师认为,演出人员的服装搭配、颜色、花纹、配饰等诸多细节和小蓝、美琪、美雪、小千等知名动漫形象的美术作品存在高度的一致性,系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在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有关湖南卫视的“百变大咖秀”的节目中,使用了《葫芦兄弟》动画影片中“葫芦娃”、“蛇精”等动画形象的诉讼案件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支持了该模仿行为已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随着近期的各种IP的大热,而对于其中的角色形象的成功塑造所产生的新IP,又可以不断挖掘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也说明了这种具备商业价值的角色形象的稀缺性。因此,对于动漫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这一IP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独家解读巴啦啦小魔仙知名动漫形象案件